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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林元松、李学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元松,李学胜,谢伟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林元松,男,57岁,195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李学胜,男,39岁,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谢伟雄,男,50岁,196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林元松申请李学胜、谢伟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安民初字第121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学胜、谢伟雄应支付申请人林元松案款40317.0元,承担执行费504.75元。本院已执行20000元,尚有20317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学胜;谢伟雄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02执恢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剑审判员 罗 军审判员 潘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广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