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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1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君喜与贺仲喜、曾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君喜,贺仲喜,曾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1民初1658号原告李君喜,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告贺仲喜,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被告曾慧,女,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原告李君喜与被告贺仲喜、曾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因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李君喜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君喜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81元,减半收取290.5元,由原告李君喜负担。审 判 长  李红旗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人民陪审员  谢植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袁艺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