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5执2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肖加友与肖保成、胡仕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加友,肖保成,胡仕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2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肖加友,男,生于1937年6月15日,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肖保成,男,生于1971年9月10日,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胡仕玉,女,生于1970年1月8日,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宜高民初字106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肖加友申请执行肖保成、胡仕玉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4400元。执行中,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宜宾市翠屏区南岸会馆27号住房一套,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拍卖该房产,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3)宜高民初字1067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肖保成、胡仕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肖加友借款744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 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