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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吴广仁诉临沭县青云镇界前社区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广仁,临沭县青云镇界前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727号原告:吴广仁。被告:临沭县青云镇界前社区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德龙。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应宝。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守会,山东兰友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吴广仁与被告临沭县青云镇界前社区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吴广仁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吴广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广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吴广仁负担。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龚长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