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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继兴、翁德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继兴,翁德清,纪英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继兴,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翁德清,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纪英艽,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继兴与被执行人翁德清、纪英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翁德清、纪英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继兴的债权因此未获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207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夏程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