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周继兴、翁德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继兴,翁德清,纪英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继兴,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翁德清,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纪英艽,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继兴与被执行人翁德清、纪英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翁德清、纪英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周继兴的债权因此未获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皖0207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夏程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