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4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梁某与耿某1、耿某2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耿某1,耿某2,耿某3,耿某4,耿某5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4民初433号原告:梁某,女,193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艳华,额尔古纳市莫尔道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耿某1,女,195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耿某2,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耿某3,女,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耿某4,男47岁,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告:耿某5,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原告梁某诉被告耿某1、耿某2、耿某3、耿某4、耿某5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梁某于2017年7月4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立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春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