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57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春华与唐萧君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华,唐萧君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706号之二原告:黄春华,男,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被告:唐萧君,女,汉族,1981年9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原告黄春华与被告唐萧君网络购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4.63元,财产保全费415.70元,合计810.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春华负担。审 判 长 伍晖仪人民陪审员 李锶敏人民陪审员 欧阳颖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陈玉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