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7510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玉英与王瑾、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沾河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英,王瑾,于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沾河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7510民初134号原告:王玉英,女,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王瑾,女,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沾河林业局物业公司工人。被告:于磊,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王玉英诉被告王瑾、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2017年7月4日,原告王玉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玉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王玉英负担。审判员 初景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