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云言与李余粮、孙新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言,李余粮,孙新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王云言,女,1955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余粮,男,1954年0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新荣,男,195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1998)华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曾于1999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21429.79元;案件受理费352元及执行费217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执行,执行中查明,双方达成和解后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1200元,下余22759.79元未按协议履行。执行中本院扣划李余粮银行存款7534.83元,李余粮自愿履行16000元,共计执行回案款23534.83元本院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受偿,现该案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8)华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弥继峰审判员 冯继忠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