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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2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县支行、胡让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县支行,胡让孙,夏素銮,周丽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2执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县支行,住所地:浦城县兴浦路125号,组织机构代码85722417-7。负责人:龚飞熊,行长。被执行人胡让孙,男,1961年2月16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夏素銮,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周丽玲,女,1990年2月28日出生,住浦城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县支行与胡让孙、夏素銮、周丽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722民初12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城县支行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5720.59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申报财产,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另本院还多次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相关银行账户,因账户余额远不足以清偿债务,且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扣划,故未予扣划,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在执行中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建英审判员  徐如明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晓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