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7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万先清刘定国与余波蒋松谕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先清,刘定国,余洪,余波,刘万涛,蒲荣兰,蒋松谕,杨思念,金久凯,金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7583号原告:万先清,女,1969年3月21号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刘定国,男,1974年6月24号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共同委托代理人:谭琳玉,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洪,男,2005年10月16号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余波,男,1982年7月15号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刘万涛,男,2005年1月18号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蒲荣兰,女,1968年7月13号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蒋松谕,男,2006年1月15号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杨思念,女,1976年9月10号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金久凯,男,2005年4月23号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金华,男,1975年9月7号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共同委托代理人:谭立强,重庆博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万先清、刘定国与余波、蒋松谕、金久凯、蒲荣兰、刘万涛、杨思念、余洪、金华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先清、刘定国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先清,刘定国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先清,刘定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万先清,刘定国负担。审判员 魏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怡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