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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南京华电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天津铁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华电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天津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京华电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滨江经济开发区地秀路。法定代表人刘小平,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铁厂,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更乐镇。法定代表人武玉海,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华电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登记、投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津02民初4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房 强代理审判员  刘春贵代理审判员  王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姚易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