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浙江福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袁国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福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清湖镇路口村路口自然村1栋。法定代表人郑书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袁国根、男,1972年4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新余市。申请执行人浙江福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国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经本院到银行、工商、车辆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款127320、执行费1810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 波审 判 员 李华兵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贵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