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吴凤兰诉崔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凤兰,崔人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2509号原告吴凤兰,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抚顺县。委托代理人吴凤云,女,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被告崔人杰,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凤兰与被告崔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凤兰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自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凤兰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润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