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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11民初2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吴凤兰诉崔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凤兰,崔人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2509号原告吴凤兰,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抚顺县。委托代理人吴凤云,女,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被告崔人杰,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凤兰与被告崔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凤兰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自诉权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凤兰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李润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于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