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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执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作凤与泸州子熙百货有限公司况学斌吴桂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作凤,泸州子熙百货有限公司,况学斌,吴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133号申请执行人李作凤,女,生于1963年4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泸州子熙百货有限公司,住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况学斌,总经理。被执行人况学斌,男,生于1964年11月9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吴桂兰,女,生于1963年3月23日,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38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款495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7325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对债权均未受偿。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38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王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胡 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