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民终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桦南县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作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桦南县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闫作龙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终2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桦南县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全,男,黑龙江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作龙,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桦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士凯,男,黑龙江龙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桦南县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闫作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桦南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2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二审提供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桦南县人民法院(2016)黑0822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桦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桦南县信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郑玉祥审判员 韩国斌审判员 王雪洁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胜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