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11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胡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968号原告:胡某,女,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吴某,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兴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胡华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瑶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