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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胡某、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吴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11民初968号原告:胡某,女,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被告:吴某,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仁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兴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胡华元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瑶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