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黄著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黄著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1829号申请人: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竹县。法定代表人:李太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斌,男,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庭,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XX,男,汉族,住大竹县。被申请人:黄著芬,女,汉族,住大竹县。原告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XX、黄著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X、黄著芬共有的位于大竹县住房进行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大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XX名下位于大竹县住房,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唐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