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3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顾红兰与李俊、李琼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少海,顾红兰,李俊,李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财保42号申请人:姚少海,男,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申请人:顾红兰,女,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上述两位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若洋,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俊,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申请人:李琼,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申请人姚少海、顾红兰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俊、李琼价值620000元财产或其他财产权予以保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将担保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俊、李琼的银行存款620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或者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席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邓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