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4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杨贵德与被告吴法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德,吴法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24民初587号原告杨贵德,男,生于1976年2月27日,住苍溪县。被告吴法国,男,生于1979年12月2日,住苍溪县。原告杨贵德与被告吴法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贵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法国经本院传票传唤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杨贵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吴法国偿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资金利息。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被告因需支付挖掘机按揭款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3%,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现请求法院裁判。被告吴法国未到庭答辩。原告杨贵德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出具如下证据:1、身份信息,拟证实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2、借条,拟证实原、被告借款关系成立。被告吴法国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原告杨贵德提交的证据,经庭审核实,确认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7月被告因需支付挖掘机按揭款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借到杨贵德现金30000.00元,叁万元整,借款人:吴法国,2011.7.15。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不予支付,2017年2月17日原告起诉来院请求裁判被告吴法国偿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资金利息。本院认为:被告吴法国在原告杨贵德处借款3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足额现金,双方即形成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理应按照借条的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其未按时履约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上未约定资金利率、还款期限,应从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付。综上所述,原告杨贵德要被告吴法国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法国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付原告杨贵德借款本金30000元及从2017年2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吴法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 蕊人民陪审员 谢正波人民陪审员 董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向小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