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4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4185储胜强与鲍永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胜强,鲍永红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4185号原告:储胜强,男,198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鲍永红,男,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储胜强与被告鲍永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储胜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储胜强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悦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殷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