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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民初4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4185储胜强与鲍永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胜强,鲍永红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4185号原告:储胜强,男,1983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鲍永红,男,1979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储胜强与被告鲍永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储胜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储胜强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悦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殷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