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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谢建华与浠水县恒吉山庄有限公司、汪志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建华,浠水县恒吉山庄有限公司,汪志强,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谢建华,男,195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经商,住浠水县,被执行人:浠水县恒吉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散花镇石牛山村一组,组织机构代码证:67367483-5。法定代表人:汪志强,总经理。被执行人:汪志强,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个体工商户,住黄石市黄石港区。被执行人:王琴,女,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无业,住黄石市黄石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建华与被执行人浠水县恒吉山庄有限公司、汪志强、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谢建华书面向本院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恢29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闵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