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05财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新霞、洛阳百莱珠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新霞,洛阳百莱珠宝有限公司,崔云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549号申请人:刘新霞,女,汉族,1952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申请人:洛阳百莱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路世纪华阳商业裙房167号。法定代表人:崔云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崔云芳,男,汉族,1981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申请人刘新霞与被申请人洛阳百莱珠宝有限公司、崔云芳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洛阳百莱珠宝有限公司、崔云芳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洛阳百莱珠宝有限公司、崔云芳名下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李文志名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68号东1幢2-401号(房产证号:洛市房权证(2005)字第X2827**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