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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04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玉彩与黄上宠、罗丽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彩,黄上宠,罗丽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04945号原告:郑玉彩,女,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黄上宠,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罗丽娇,女,196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彩与被告黄上宠、罗丽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玉彩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玉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31元,减半收取6315.5元,由郑玉彩负担。审判员  余小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汤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