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大川、林利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大川,林利军,吴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财保125号申请人:郭大川,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申请人:林利军,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申请人:吴露,女,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汉市青山区。申请人郭大川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林利军、吴露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801号XX室建筑面积为173.48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申请人郭大川和担保人彭晶以其共同所有的位于XX建筑面积为137.42平方米房屋(产权证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郭大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申请人郭大川和担保人彭晶共同所有的位于XX建筑面积为137.42平方米房屋的交易手续(产权证号:**);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林利军、吴露所有的位于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801号XX室建筑面积为173.48平方米房屋的交易手续(产权证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海江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宝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