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岩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岩,王雪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980号申请执行人张岩,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雪莹,女,1981年2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张岩与被执行人王雪莹民事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岩依据北京市中信公证处作出的(2016)京中信执字02315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0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现将其查封,房屋暂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无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9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审判员 王 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