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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周旭与王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旭,王建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8民初1352号原告:周旭,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告:王建刚,男,198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旭与被告王建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旭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周旭负担。审判员  靳小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海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