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朝执字第09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解偲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偲,王雪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朝执字第09822号申请执行人解偲,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南十里居15号楼801号,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王雪燕,女,196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身份证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商)初字第1975号判决书,于2017年6月18日,在京东网上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南街7号院1号楼3单元3033号房屋进行了拍卖。2017年6月18日,申请执行人解偲以7193300元的最高价竞得,在扣除其债权3000000元后,解偲已将剩余购房款4193300元汇入我院指定账户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南街7号院1号楼3单元3033号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解偲所有。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南街7号院1号楼3单元3033号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解偲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解偲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