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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德萍与蔡飞鸣、邵菲民间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德萍,蔡飞鸣,邵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54号申请执行人李德萍,女,195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蔡飞鸣,男,196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邵菲,女,1976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德萍与蔡飞鸣、邵菲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822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德萍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飞鸣、邵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蔡飞鸣、邵菲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邵菲的工资账户进行了冻结,扣划蔡飞鸣银行存款1651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蔡飞鸣、邵菲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017年6月2日,申请执行人与邵菲达成分期还款协议并申请法院解除对邵菲工资账户的冻结。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依据本裁定,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 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