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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广东华瑞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与卢嘉亮劳动争议2017民初1867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华瑞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卢嘉亮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5民初1867号原告:广东华瑞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廖志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靖灵、龙华伟,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嘉亮,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何楚贤、梁映妍,广东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华瑞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贵金属公司)诉被告卢嘉亮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瑞贵金属公司委托代理人冯靖灵、龙华伟,被告卢嘉亮委托代理人何楚贤、梁映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仲裁裁决要求原告支付被告2016年10月工资(佣金)55973.8元错误。支付工资的前提是提供正常服务,但被告自2016年9月30日之后未向原告提供服务,其请求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主张的2016年10月份的计算标准问题,被告未说明工资的性质、构成,如被告主张10月份工资均为佣金,应提供证据证明可领取佣金的业务及佣金构成,否则不应支持。二、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1022元错误。被告以原告无故拖欠2016年10月报酬为由解除合同,无依据。原告从未提出要求与被告解除服务关系,被告从2016年9月30日之后就没有为原告提供正常代理服务,被告已经到其他公司上班。三、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应休年休假工资错误。年休假工资计算基数应为2000元。现诉请:1、判令原告与被告自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1月18日不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16年10月劳动报酬55973.8元;3、判令原告无需支付2016年1月11日至11月18日带薪年休假工资20588.06元;4、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71022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卢嘉亮辩称: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以贵金属委托代理合同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采纳,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6日,华瑞贵金属公司与卢嘉亮签订《劳动合同书》,期限为2016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15日,岗位为部门总监,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华瑞贵金属公司向本院提交1、《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卢嘉亮以华瑞贵金属公司未缴纳社保和拖欠10月份报酬为由于2016年11月22日要求与华瑞贵金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2、陈某生招商银行账户明细,该明细显示2016年11月21日转入该账户5164.82元,交易摘要为“准则10月份工资提成”。3、广州准则投资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证明该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28日。4、聊天记录。原告主张该记录为卢嘉亮与代理商聊天记录,证明卢嘉亮2016年10月已到广州准则投资有限公司上班。5、费用报销单、薪资表。卢嘉亮不认可招商银行账户明细、广州准则投资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关联性,对聊天记录、费用报销单、薪资表三性均不认可。卢嘉亮辩称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1月18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证据:1、社保缴费历史明细,证明2013年7月至2016年11月华瑞贵金属公司为卢嘉亮参加了社保。2、《关于佣金顺延发放的通知》工作证,职务为区域经理,无华瑞贵金属公司印章。3、广东华瑞机构部薪酬激励制度复印件,证明薪酬计算方式。4、报酬汇总表(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5、工作邮件。证明其2016年10月份、11月份佣金。6、《银行交易明细》。仲裁根据该交易明细查明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期间,每月20日左右转账合计708587.26元。8、广州准则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卢嘉亮自于2016年11月25日正式成为该公司员工,2016年10月期间卢嘉亮与该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华瑞贵金属公司仅确认社保缴费历史明细真实性,对其他证据不认可。就本案,卢嘉亮向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其与华瑞贵金属公司自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11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华瑞贵金属公司支付2016年10月工资70000元;3、华瑞贵金属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2940元;4、华瑞贵金属公司支付2015年、2016年带薪年休假工资51470元。该委员会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裁决:1、确认双方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11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华瑞贵金属公司支付2015年10月工资55973.8元;3、华瑞贵金属公司支付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11月18日带薪年休假工资20588.069元;4、华瑞贵金属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71022元。本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本案中,华瑞贵金属公司未提交卢嘉亮的入职登记表,而该公司员工陈某生、杨某等均有入职登记表,故本案华瑞贵金属公司应当承担未提交卢嘉亮入职登记表的不利后果。卢嘉亮提供的社保缴费历史明细、银行流水、工作邮件的证据相互佐证,可以证明其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已经为华瑞贵金属公司提供劳动并接受管理。根据社保缴费历史明细及工资发放情况,可以证明双方在2013年7月1日已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华瑞贵金属公司《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卢嘉亮要求与华瑞贵金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6年11月22日,除此之外华瑞贵金属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2016年11月22日之前双方已解除劳动合同。为此,本院确认卢嘉亮与华瑞贵金属公司自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11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关于2016年10月工资。华瑞贵金属公司应对卢嘉亮的工资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仲裁认定卢嘉亮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的平均工资59048.94元,卢嘉亮对该金额无异议。本案中,无证据证明2016年10月份卢嘉亮从其他公司获得报酬,也无证据证明其未向华瑞贵金属公司提供劳动,故华瑞贵金属公司应向卢嘉亮支付该月工资。卢嘉亮主张的2016年10月份55973.8元未超过其之前一年的月平均工资,应予以支持。关于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问题。卢嘉亮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自2016年1月11日计算至11月18日,折算为4天。结合其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月平均工资59048.94元,仲裁认定其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0588.06元不超过其实际应得数额,卢嘉亮未提异议,为此,本院确定2016年1月11日至11月18日卢嘉亮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0588.06元。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卢嘉亮于2016年11月22日提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华瑞贵金属公司拖欠10月份报酬为由要求与华瑞贵金属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本案中华瑞贵金属公司应在2016年11月20日前后发放10月份工资给卢嘉亮,卢嘉亮于2016年11月22日即主张华瑞贵金属公司拖欠10月份报酬显然不合理。为此,华瑞贵金属公司主张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为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东华瑞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卢嘉亮自2013年7月1日至2016年11月1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广东华瑞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2016年10月工资55973.8元给被告卢嘉亮。三、原告广东华瑞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2016年1月11日至11月18日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0588.06元给被告卢嘉亮。四、驳回原告广东华瑞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受理费10元由原告广东华瑞贵金属经营有限公司负担5元,由卢嘉亮负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仓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桂欢李慧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