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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5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亦界与胡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亦界,胡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110号原告:胡亦界,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波,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龙,男,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胡亦界与被告胡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亦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胡亦界负担。审 判 长  徐小宝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王乃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