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5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胡亦界与胡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亦界,胡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5110号原告:胡亦界,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波,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龙,男,196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胡亦界与被告胡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亦界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胡亦界负担。审 判 长 徐小宝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王乃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