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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7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连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7060号原告:连某,男,193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潘某,女,194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连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秀乾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连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连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且1996年分居至今,现原告对被告已无感情可言,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被告潘某无答辩意见。被告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原告连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原告连某提交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告连某与被告潘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另查,原、被告双方已未共同生活多年。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已未共同生活多年,原告主张已无夫妻感情,而被告潘某未到庭抗辩,可见双方的夫妻关系在主观上和客观上均难以维持,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连某要求与被告潘某离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许原告连某与被告潘某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连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秀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潘杰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