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苟中银与罗亮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中银,罗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794号原告苟中银。被告罗亮。本院在审理苟中银与罗亮关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苟中银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中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苟中银负担。审判员 何柏儒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焦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