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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苟中银与罗亮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苟中银,罗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794号原告苟中银。被告罗亮。本院在审理苟中银与罗亮关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苟中银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苟中银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苟中银负担。审判员  何柏儒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焦亚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