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明珠与被执行人大连坤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明珠,大连坤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2执308号申请执行人:孙明珠,女,197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海韵路377-1号。被执行人:大连坤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大连市旅顺口区江西街道江西路129-2号。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5)旅民小字第319号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孙明珠与被执行人大连坤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并无可执行财产,本案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2执308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传龙审 判 员 杨 科代理审判员 何祖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郝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