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864号原告:李某,女,199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江夏区,现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袁某,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洪山区,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原告李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徐育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