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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民初2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2864号原告:李某,女,199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江夏区,现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袁某,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汉市洪山区,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原告李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徐育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