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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郭守学、郭致鹏与姜玉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友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友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守学,郭致鹏,姜玉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22执24号申请执行人郭守学,男,59岁。申请执行人郭致鹏,男,30岁。被执行人姜玉昌,男,52岁。本院在执行郭守学、郭致鹏申请执行姜玉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友谊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2)友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郭守学、郭致鹏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3月20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姜玉昌分十笔给付申请人郭守学、郭致鹏人民币300000.00元,第一笔被执行人姜玉昌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30000.00元,从2017年12月30日给付后每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郭守学、郭致鹏30000.00元。剩余款项及迟延履行利息申请人郭守学、郭致鹏自愿放弃追偿权,执行费用由姜玉昌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友刑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刘朋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