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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4民初3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枫与房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枫,房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3395号原告:吴枫,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被告:房炜,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睢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枫与被告房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枫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枫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5元,由原告吴枫负担。审判员  武震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乔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