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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齐志成与李付奎、李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志成,李付奎,李吉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309号申请人:齐志成,男,住平原县城区。被申请人:李付奎,男,住平原县。被申请人:李吉峰,男,汉族,住平原县。申请人齐志成与被申请人李付奎、李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付奎、李吉峰名下价值17.5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存款)。并提供齐志成与陈玉霞共同共有的坐落在平原县的四层楼房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李付奎、李吉峰名下17.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冻结、查封;二、将申请人齐志成名下的坐落在平原县龙门街道办事处金河源社区居民委员会南街村的四层楼房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任福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