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1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原告兰某与被告马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马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1民初319号原告:兰某(曾用名兰某某某),女,回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怀俊,临夏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某某,男,回族。原告兰某与被告马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10月举行了婚礼,2012年5月15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0年10月1日生育女孩马XX,2013年1月12日生育男孩马XX,现均随被告一起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3年3月,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生活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兰某与被告马某某某离婚;女孩马XX、男孩马XX均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付被告孩子抚育费3000元(本调解书生效后3日内一次付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爱文审 判 员 徐自信人民陪审员 张维俊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赵玉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