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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2民初3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孙美莺与吴依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美莺,吴依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民初3083号原告:孙美莺,女,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吴依连,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原告孙美莺与被告吴依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孙美莺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美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美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孙美莺负担。审判员  陈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巧勇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