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1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杨秋玲与刘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秋玲,刘国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937号原告:杨秋玲,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刘国庆,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杨秋玲与被告刘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杨秋玲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秋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秋玲负担。审判员 颜美华二���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吕思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