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志珂与张晓炎、任长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珂,张晓炎,任长城,沧州市沧县永尚车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黄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740号原告:杨志珂,男,196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平度市人,现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丰俊,平度德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忠平,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平度市人,现住平度市,系原告姐夫。被告:张晓炎,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现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被告:任长城,男,34岁,汉族,河北省,现住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被告:沧州市沧县永尚车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捷地乡曹庄子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公司,住所地任丘市新华东路燕山北道路口东100米路南侧。负责人:王艳,总经理。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黄骅支公司,住所地黄骅市南大港管理区盛源街南侧馨苑西区4-101、201#。负责人:孙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绪亭,山东王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珂与被告张晓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公司、任长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黄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晓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公司、任长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黄骅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永兰撤回对被告张晓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市支公司、任长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黄骅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1元,由原告董永兰负担。审判员 李 妍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