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5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岳影与陈桂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影,陈桂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5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岳影,女,1974年4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桂华,女,196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上诉人岳影因与被上诉人陈桂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9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岳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岳影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钮丽娜审判员 曹 艳审判员 龚 达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冯 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