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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河津市华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津市凯阳工贸有限公司、赵某某、张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津市华泉工贸有限公司,河津市凯阳工贸有限公司,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2民初1068号原告:河津市华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华庭国际14楼15号。法定代表人:杨国令,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东,山西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杰,山西韶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津市凯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僧楼镇贺家巷村西(原面粉加工厂内)。负责人:赵锐科,经理。被告:赵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被告:张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河津市。原告河津市华泉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津市凯阳工贸有限公司、赵某某、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河津市华泉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津市华泉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津市华泉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442元,由原告河津市华泉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青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伟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