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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民初1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杰与禹焕祥、禹家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杰,禹焕祥,禹家乐,新疆立信诚科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1248-2号原告:李杰,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被告:禹焕祥,男,196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米东区。委托代理人:常春生,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禹家乐,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米东区。委托代理人:常春生,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立信诚科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水暖区。法定代表人:禹家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诉被告禹焕祥、禹家乐、新疆立信诚科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以双方自行和解并清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10元,依法减半收取即855元,保全费784元,依法收取194元,合计1094元,由原告李杰承担,退回原告1445元。审 判 长  徐继红审 判 员  孟 靓人民陪审员  王瑞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艳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