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鑫源玻璃行与于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喇沁旗鑫源玻璃行,于志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071号原告:喀喇沁旗鑫源玻璃行,住所地喀喇沁旗锦山。负责人刘鑫。被告:于志军,男,31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喀喇沁旗鑫源盛源玻璃行与被告于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喇沁旗鑫盛源玻璃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士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谢东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