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执3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永军与叶玉清健康权纠纷案(2017)川1781执30号之四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军,叶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3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王永军,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叶玉清,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军与被执行人叶玉清健康权纠纷一案(2016)川1781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叶玉清应赔偿申请执行人王永军损失6220.8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永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叶玉清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证劵、股权等财产,被执行人叶玉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有存款4293元,本院已依法扣划4290元,除此以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王永军与被执行人叶玉清健康权纠纷(2017)川1781执3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于 淳审 判 员 牟必春代理审判员 李作友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