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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3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中煤能源新疆天山煤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中煤能源新疆天山煤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3执227号申请执行人: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宗元,董事长。被执行人:中煤能源新疆天山煤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季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煤能源新疆天山煤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湘煤立达矿山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88456.8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用),已执行0元,未结执行标的2088456.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案多次“四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3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木 汗代理审判员  赵义云代理审判员  郑 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