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康强、丁连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强,丁连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576号申请执行人:康强,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丁连辉,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连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7)鲁1425民初9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贾晓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