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建平与谢宾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平,谢宾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2758号原告:张建平,男,汉族。被告:谢宾宾,男,汉族。原告张建平与被告谢宾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张建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计53元,由原告张建平负担。审判员 王苗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小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