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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2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建平与谢宾宾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平,谢宾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2758号原告:张建平,男,汉族。被告:谢宾宾,男,汉族。原告张建平与被告谢宾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张建平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6元,减半收取计53元,由原告张建平负担。审判员  王苗苗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小磊 来源: